严重强迫症有六大表现

一、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根据ICD-10,DSM-3-R诊断标准

   参照ICD-10,DSM-3-R诊断本症主要是临床症状的诊断。患者的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依旧持续存在,并给他带来明显的苦恼,严重影响患者的学习、生活。

  

  临床诊断一般困难不大,但有时需要与以下情况相鉴别:

  

  1.精神分裂:强迫症的表现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早期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其强迫症的表现内容时常是荒谬不可理解的,渐渐伴随出现明显的退缩离群,情感淡漠的特点。随着病情的进一步发展,会出现思维联想障碍和妄想、幻觉,这些都比较容易鉴别的明显的强迫症的表现行为,所以一定要谨慎。

  

  2.孤独症:刻板重复的动作和意识行为是孤独症的常见病状,易与强迫症的表现混淆,但严重的交往障碍和多数患者存在语言功能障碍和智力发育障碍却恰恰是强迫症患者所不具备的。为此,仔细询问病史和注意观察其语言、行为特点,诊断的问题不大,但与高功能的孤独障碍和不典型孤独症的鉴别还要从发育史、病程、社交能力、语言运用水平等全面资料和检查来进一步鉴别。

  

  3.抽动-秽语综合征:部分抽动-秽语综合征的患者存在不自主的、重复刻板的动作和行为或者仪式动作和行为,有的还出现强迫计数、重复语言而酷似强迫症的表现,但抽动症极少同时具有强迫观念,并且他们都有抽动-秽语综合征的病史或同时存在抽动,鉴别一般不困难。

  

(二)根据CCMD-2-R的标准诊断

   诊断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 以强迫症的表现为主要临床相,表现为下述形式之一种或混合:

   (1)以强迫思想为主的临床相,包括强迫观念、强迫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强迫性穷思竭虑、强迫性害怕丧失自空能力等;

   (2)以强迫动作为主要临床相,表现为反复洗涤、反复核对检查、反复询问或其他反复的仪式化动作等。

   3. 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的表现行为的可能,如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等。

  

  另外,ICD-10中将强迫症称之为强迫性障碍,其诊断要点是:

   要作出肯定的诊断,必须在连续两周中的大多数日子存在强迫症的表现或强迫动作,或两者并存,这些症状引起痛苦或妨碍活动。强迫症的表现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必须被看作是患者自己的思维或冲动;

   (2) 必须至少有一种思想动作仍在被患者徒劳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不再对其他症状加以抵制;

   (3) 实施动作的想法本身应是令人不愉快的(单纯为缓解紧张或焦虑不视为这种意义上的愉快)

   (4)想法、表象或冲动必须是令人不快地一再出现。